中華民族社會黨
中華民族社會黨組織綱領{節}【1934年1月6日
第一條: 本黨為集權制革命黨,黨權完全集中於本黨中央最高幹部
第二條: 本黨中央最高幹部暫采常務委員制
第三條: 本黨中央最高幹部,暫設上海
第四條: 本黨組織,完全軍隊化;本黨黨員,絕對服從本黨一切紀律命令及政綱;下級黨部絕對服從上級黨部
第六條: 各級黨部皆采委任獨裁制,每級黨部,皆由中央最高幹部就該級黨部黨員中遴選委任一人主持黨務;{………
第三十條: 凡入本黨黨員,以不得脫退本黨為原則
第三十一條: 凡本黨中央最高幹部常務委員及各部部長,永遠不得脫退本黨
第三十三條: 本黨中央最高幹部經費,由中央最高幹部遴員出納保管,每年並應編造預算決算,送由中央最高幹部核定及核銷;如遇有臨時特別大宗支出,非經中央最高幹部議決許可,不得濫用
第三十四條: 本黨各級黨部經費,概由中央最高幹部遴員出納保管,每年並應編造預算決算,由區黨部匯送中央最高幹部核定及核銷;如遇有緊急大宗支出,事先不及呈經中央最高幹部議決者,事後仍須請求追認
第三十五條: 本黨黨員,有違反民族社會主義之言論及行動,經由中央最高幹部查實者,得組織特別法庭判處死刑
第三十六條: 本黨黨員,如有脫退本黨且泄露本黨一切秘密者,一經查實,得交特別法庭判處死刑;本黨中央最高幹部常務委員及各部部長,如有違反本組織綱領第三十一條者,立即處以死刑
第三十七條: 本黨黨員,任本黨經費出納保管之重責者,如有侵占欺詐情事,一經查實,得交特別法庭判處死刑
第三十八條: 本黨黨員,故意或過失為不法之言論及行動違反中華民族一切社會公益者,得交特別法庭斟酌處罰
第三十九條: 本黨組織綱領,如有不備不妥之處,得由中央最高幹部派員組織審訂委員會詳細審訂後,呈經中央最高幹部核議修正
第四十條: 本黨組織綱領,由中央最高幹部議定施行
中華民族社會黨青年團組織綱領{節}【1934年1月6日
第一條: 本黨為實施主義,促進革命,於本黨之下組織民族社會青年團
第二條: 本青年團采獨裁制,凡團員皆由團長統率指揮訓練調遣
第三條: 本青年團團部設上海
第四條: 本青年團團員,概須信仰民族社會主義,服從本黨政綱及本黨一切紀律與命令
第五條: 本青年團團員,概須受嚴格的軍事教育及訓練,以准備作全民族之領導者,為全民族之犧牲者,實施民族社會主義,促進民族社會革命
第六條: 本青年團以組為最低級單位,每團員三人為一組,四組為一小隊,五小隊為一中隊,六中隊為一大隊,每區一大隊,各區大隊各轄於團
第十七條: 凡入本青年團團員,不得中途脫退
第十八條: 凡入本青年團團員,除信仰民族社會主義以外,不得有其他一切主義之信仰,但由本黨及本青年團特派加入其它黨團工作者,不在此限
第十九條: 凡本青年團團員年齡達三十歲以上,全體由本青年團介紹加入本黨,缺員之團員,由新加入者補充之
第廿一條: 本青年團經費,概由本黨中央最高幹部負責統籌,本青年團每年應造預算決算,送呈本黨中央最高幹部核定及核銷
第廿二條: 本青年團經費,由本黨中央最高幹部遴員出納保管,遇有臨時特別大宗支出,非呈經本黨中央最高幹部議決許可,不得濫用,或因緊急處理,事先不及呈報,事後仍須請求追認
第廿四條: 本青年團團員,有違反民族社會主義之言論及行動,經由團部查實者,得呈請中央最高幹部交特別法庭判處死刑
第廿五條: 本青年團團員,如有中途脫退,且泄本黨及本青年團一切秘密者,一經查實,得由團部呈請本黨中央最高幹部交特別法庭判處死刑
第廿六條: 本青年團團員,任本青年團經費出納保管之重責者,如有侵占欺詐情事,一經查實,得由團部呈請本黨中央最高幹部交特別法庭判處死刑
第廿七條: 本青年團團員,有故意違反本黨政綱與本黨及本青年團一切紀律命令,且信仰其他一切主義之事實,經團部偵查確鑿,得呈請本黨中央最高幹部交特別法庭斟酌嚴厲處刑
第廿八條: 本青年團團員,故意或過失為不法之言論及行動,違反中華民族一切社會公益者,得由團部呈請本黨中央最高幹部交特別法庭斟酌處罰
中華民族社會黨記錄簿{節}【1934年1月8日
二十三年一月八日午後三時,在上海大中華飯店六樓六百二十四號,開本黨中央最高幹部成立會,舉行本黨中央最高幹部常務委員秘書長、各部部長、各部以下各委員長、委員就職宣誓典禮,計到本黨最高幹部常務委員四人:(一)華強{黨內用名,本名楊正宇},(二)天健{郭文鶴},(三)化民{趙南公},(四)夏遜人{樓文耀}(尚有常務委員季宗因未在滬未到會)
次討論本黨今後進行方針:
(一)黨旗 仍采“白地黃獅,腳捧黑地球,口吐紅光照射黑地球上”式樣
(二)國旗 暫與黨旗同式
(三)黨證 暫用黃地紅字搪磁章中刻“民社”二字
(四)黨印 本黨黨印用正方形,中刻篆字陽文“中華民族社會黨之印”九字
(五)鈐記 本黨鈐記用長方形,中刻篆字陽文“中華民族社會黨之鈐記”十字
(六)委任狀 凡中央最高幹部各部部長以下均用委任式
(七)本黨黨員所得捐,用累進制按月抽收{………
(八)本黨青年團團員年捐,每一團員每年繳納年捐一元
(九)經費問題 (甲)黨員特別捐;(乙)黨外募捐;(丙)黨員事業生產費,但以有獨立營業者為限
(十七)刊物問題,決議先出“月刊”“周刊”兩種,月刊定名為“大中國”由“中國建設事業討論會”發行;周刊仍定名為“中國公論”由“中國公論雜志社”發行
中華民族社會黨重要紀律{節}【1934年 月
1. 不得幹部許可,無論何時不得有違背主義之言論
2. 居住職業有變動時,須通報所在地之黨部,無黨部地則通報幹部
4.須遵繳納特別捐,其多少由幹部斟酌情形定之
5.須努力於幹部所指定之工作
6.幹部於必要情形指令黨員行動時須服從之
7.各處黨員須將與黨有關系之經曆與觀察隨時報告,至遲不得過二個月以上
中華民族社會黨暫行黨則{節}【1942年5月1日
第二條 本黨以實踐新民族主義,完成民族革命,以期亞細亞秩序之再編成為宗旨
第四條 本黨黨員為達成本黨之宗旨,須能犧牲其生命自由權利成為條件,當加入本黨時,須經立約宣誓之手續,聲明永久遵守本黨之黨規
第五條 當加入本黨時,須繳納入黨費壹佰元,及每月十元之黨費。但現在從事黨活動者,經上級黨部之認可,得酌量免繳黨費
第七條 凡屬黨員如有違背黨則及當令者,根據另定之黨規處罰之。其介紹人亦須負相當之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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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外尚有類乎黨宣言 新民族主義之理論{含論“現代思想 主義之流派”“自由主義及其批判”“共產主義及其批判”“新民族主義”etc} google之wikipedia之 不見其名 立此存文
以上見於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 檔案出版社出版 民國黨派社團檔案史料叢稿 之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小黨派 一九九二年
識以二〇〇九年五月廿六日夤夜